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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市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王洪生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 ——2024年國企違紀違法警示教育案例(三)
發布時間:2024-03-21 16:11:35 來源: 點擊:
王洪生,男,1955年生,大學文化,山西洪洞縣人。1999年至2005年擔任山西太原市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建投公司”)。
經法院審查查明,王洪生在任太原市經建投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表面上為政府做事,背地里為自己投資賺錢。王洪生通過虛假訴訟手段和交叉轉賬藏匿公司財物等方式,非法侵吞公共財產427萬元;利用職務上的各種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276萬元;逃避財務監管,擅自決定將經建投公司公款共計1.6億元,借給其他單位用于經營活動或者挪作他用,給經建投公司造成8000余萬元經濟損失;王洪生逾越職權,擅自決定經建投公司為其他單位借款提供擔保,給經建投公司造成了2.3億元的經濟損失。
2009年5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挪用公款、受賄、濫用職權罪判處王洪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建投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是太原市政府的投資融資平臺,代表太原市政府履行“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出資人、政府授權投資”的職能,承擔政府的政策性投資,具有籌資、參(控)股和管理政府專項基金的職責。擔任經建投公司總經理,一方面要保證所投資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可謂責任重大;另一方面由于公司資金雄厚,資源豐厚,權力巨大,也存在巨大履職風險。王洪生就是在總經理這一崗位上利用職權為己謀利,玩權濫權,十分惡劣。
2005年6月27日,昌銘公司將持有的洪劍鐵礦股份轉讓,得到轉讓款2000萬元,按投資比例分配,王洪生的妻子韓某分到股份款376萬元。王洪生主動提出歸還李某代妻入股的100萬元,領回276萬元的紅利。王洪生將這筆錢轉到親屬辦的山西和方公司賬戶,經過幾道程序后提現,據為己有,算是自己的投資回報。當然,李某、劉某等也不會做賠本“生意”。2004年7月,劉某的公司由經建投公司擔保貸款680萬元。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李某經王洪生同意后,多次從經建投公司下屬的中創聯公司借款800萬元,打入李某自己注冊的公司。
2000年5月24日,經建投公司委托建設銀行太原市城建支行以鍋爐改造名義,向經建投公司參股的山西中威綠色電力產業有限公司發放地市預算基建貸款500萬元。王洪生安排中威公司經理劉某某將其中的100 萬元付給太原市綜合開發公司,打算進行房地產開發。王洪生后來指示中威公司將項目轉讓給經建投公司參股的山西中盛房地產開發公司。2002年8月,由于項目未能進行,綜合開發公司與中盛公司簽訂協議,由綜合開發公司以10萬元人民幣和永樂苑小區名園兩套住房(總計價值132萬元)作為前期付100萬元的補償,將兩套房產過戶到中盛公司。2006年3月,劉某某找到中盛公司經理王某某,要他配合處理這兩套房屋,王某某請示王洪生,王洪生明確指示王某某按照劉某某的意思辦。劉某某拿著中盛公司購房合同、收據,讓王某某分別為劉某某和王洪生的兒子辦理了購買中盛公司的房屋各1套的虛假購房手續。接下來,王洪生、劉某某分別委托他人,以中盛公司逾期不交房違約為由,將中盛公司起訴至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要求中盛公司給付他們所謂定購的房屋。兩人通過虛假訴訟,將兩套住房分別過戶至王洪生兒子和劉某某兒子的名下。100 萬元的基建貸款就這樣堂而皇之地變成了一家公司的合作款,接著又變成了兩套房屋,兩套房屋最終成了王洪生和劉某某的私產。
2000年4月,經建投公司以下屬經投物資公司的名義在中國銀行太原鼓樓支行貸款1000萬元,作為公司的業務資金。2001年7月,王洪生提議由山西四海公司經理趙某經營經投物資公司。同年10月,王洪生指示趙某將經投物資資公司貸款資金中的195萬元作為王某個人的投資款,轉到山西香巴拉美食娛樂公司,據為已有。
2004年9月,上海浦發銀行太原分行孫某找到王洪生,讓他幫助自己完成存款任務。王洪生要求孫某,以自己親戚李某某的名義在上海浦發銀行太原分行開設個人賬戶,交由王洪生控制。2004年9月,王洪生指示山西四海經理趙某,將借經建投公司的100萬元現金交給上海浦發銀行太原分行孫某存到浦發銀行李某某賬戶上,同時,山西四海公司財務以還款平了賬。孫某完成存款任務之后,從李某某賬戶將100萬元提現,之后將這100萬元還給了王洪生。
2004年4月,王洪生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將500萬元轉入太原市中創聯公司,將200萬元無息借給天隆倉公司。2004年6月,天隆倉公司通過王洪生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借款2000萬元。至案發時,天隆倉公司還欠該房地產公司1039萬元。經調查,王洪生因借款給其他單位用于經營活動而給經建投公司造成了8002萬元的經濟損失。
出于朋友義氣,王洪生還四處為其他公司擔保。他先后以經建投公司名義,為太原恒昌順公司、山西黃金公司、山西匯鼎公司、太原東方鋁業公司等公司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但是這些被擔保的公司到期沒有能力償還銀行貸款,被起訴到法院,經建投公司作為擔保單位被依法判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至王洪生案發時,已進入執行程序和已被執行的款項共計2.3億元,為此給經建投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案例剖析]
王洪生案暴露出“一把手”缺乏監管、獨攬大權的嚴重問題,這是導致他不斷滋生貪念,不斷滋長牛氣,不斷恣意妄為,以致走上腐敗道路的重要原因。由于王洪生擁有公司的決策權、經營權、管理權過分集中,又缺乏各個方位的有效監督,逐漸在特定環境和背景下養成了獨斷專行的習慣。王洪生對公司資金、項目、業務全面管控,每一個投資項目都由他一人決定,每一筆資金往來都由他一人控制,合作、
投資、借貸、結賬、銷賬,既不開會研究,也不進行公開、通報。關于個人或者公司的重大事項,他也從不向上級領導或者主管部門匯報。在這種狀況下,王洪生必然要走向腐敗。他不僅利用借款或者貸款權力收取賄賂,而且利用投資、開發機會將公款幾經倒手,轉為個人所有。更為嚴重的是,他根本不按規矩,不依法合規去投資合作,而是完全憑個人意愿和個人感情、個人關系出借款項,出于朋友義氣對其他單位提供貸款擔保,導致給公司造成巨額經濟損失。
國企“一把手”的私心貪欲造成個人腐敗,任意、恣意行為又造成公司巨額損失,對個人來講是災難,對單位來講是禍害。為國企“一把手”平安著想,為國企長遠發展、健康成長考慮,必須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和管理。企業領導干部應當接受教訓,自覺把手中權力置人制度的“籠子”里,主動接受監督,強化自律,不謀私利,不徇私情,守住底線,才能平安履職,一生平安。
國投集團紀檢監察室 摘錄
經法院審查查明,王洪生在任太原市經建投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表面上為政府做事,背地里為自己投資賺錢。王洪生通過虛假訴訟手段和交叉轉賬藏匿公司財物等方式,非法侵吞公共財產427萬元;利用職務上的各種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276萬元;逃避財務監管,擅自決定將經建投公司公款共計1.6億元,借給其他單位用于經營活動或者挪作他用,給經建投公司造成8000余萬元經濟損失;王洪生逾越職權,擅自決定經建投公司為其他單位借款提供擔保,給經建投公司造成了2.3億元的經濟損失。
2009年5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挪用公款、受賄、濫用職權罪判處王洪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建投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是太原市政府的投資融資平臺,代表太原市政府履行“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出資人、政府授權投資”的職能,承擔政府的政策性投資,具有籌資、參(控)股和管理政府專項基金的職責。擔任經建投公司總經理,一方面要保證所投資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可謂責任重大;另一方面由于公司資金雄厚,資源豐厚,權力巨大,也存在巨大履職風險。王洪生就是在總經理這一崗位上利用職權為己謀利,玩權濫權,十分惡劣。
以投資的名義受賄
王洪生可謂“斂財有道”。他十分清楚明日張膽以個人名義投資是違反規定的,所以就琢磨著以妻子的名義投資。由于專門做投資生意,他在這方面的消息十分靈通。2002年9月,中國銀行濱河支行營業部副主任李某為幫助親威劉某貸款,找到王洪生,通過王洪生幫忙貸款500萬元。2002年年底,山西有色金屬公司要在代縣投資鐵礦項目,準備引進兩家民有企業投資入股。李某將這一信息告訴了自己的連襟于某和親戚劉某。幾經商談,劉某以他的一家公司——昌銘公司作為投資主體,用幾人湊來的300萬元投資了代縣那家礦業公司,占股20%。2003年4月,李某在王洪生辦公室,無意中談起投資入股之事。王洪生聽后很感興趣,堅持要以妻子的名義參與投資鐵礦,并且要李某為自己先行墊付股金。李某聽后,不得不表示同意。王洪生將妻子韓某的身份證交給李某,讓他幫助辦理投資手續。4月7日,李某為王洪生墊付了60萬元,以韓某的名義繳付昌銘公司,作為投資洪劍鐵礦的股金。8月27日,李某又為王洪生追加投資款40萬元,交到昌銘公司。昌銘公司先后將500萬元股金投資到洪劍鐵礦。2005年6月27日,昌銘公司將持有的洪劍鐵礦股份轉讓,得到轉讓款2000萬元,按投資比例分配,王洪生的妻子韓某分到股份款376萬元。王洪生主動提出歸還李某代妻入股的100萬元,領回276萬元的紅利。王洪生將這筆錢轉到親屬辦的山西和方公司賬戶,經過幾道程序后提現,據為己有,算是自己的投資回報。當然,李某、劉某等也不會做賠本“生意”。2004年7月,劉某的公司由經建投公司擔保貸款680萬元。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李某經王洪生同意后,多次從經建投公司下屬的中創聯公司借款800萬元,打入李某自己注冊的公司。
“移花接木”公款成私款
王洪生利用手中“投資”大權,玩弄各種花招,幾年間就輕松貪污公款427萬元。2000年5月24日,經建投公司委托建設銀行太原市城建支行以鍋爐改造名義,向經建投公司參股的山西中威綠色電力產業有限公司發放地市預算基建貸款500萬元。王洪生安排中威公司經理劉某某將其中的100 萬元付給太原市綜合開發公司,打算進行房地產開發。王洪生后來指示中威公司將項目轉讓給經建投公司參股的山西中盛房地產開發公司。2002年8月,由于項目未能進行,綜合開發公司與中盛公司簽訂協議,由綜合開發公司以10萬元人民幣和永樂苑小區名園兩套住房(總計價值132萬元)作為前期付100萬元的補償,將兩套房產過戶到中盛公司。2006年3月,劉某某找到中盛公司經理王某某,要他配合處理這兩套房屋,王某某請示王洪生,王洪生明確指示王某某按照劉某某的意思辦。劉某某拿著中盛公司購房合同、收據,讓王某某分別為劉某某和王洪生的兒子辦理了購買中盛公司的房屋各1套的虛假購房手續。接下來,王洪生、劉某某分別委托他人,以中盛公司逾期不交房違約為由,將中盛公司起訴至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要求中盛公司給付他們所謂定購的房屋。兩人通過虛假訴訟,將兩套住房分別過戶至王洪生兒子和劉某某兒子的名下。100 萬元的基建貸款就這樣堂而皇之地變成了一家公司的合作款,接著又變成了兩套房屋,兩套房屋最終成了王洪生和劉某某的私產。
2000年4月,經建投公司以下屬經投物資公司的名義在中國銀行太原鼓樓支行貸款1000萬元,作為公司的業務資金。2001年7月,王洪生提議由山西四海公司經理趙某經營經投物資公司。同年10月,王洪生指示趙某將經投物資資公司貸款資金中的195萬元作為王某個人的投資款,轉到山西香巴拉美食娛樂公司,據為已有。
2004年9月,上海浦發銀行太原分行孫某找到王洪生,讓他幫助自己完成存款任務。王洪生要求孫某,以自己親戚李某某的名義在上海浦發銀行太原分行開設個人賬戶,交由王洪生控制。2004年9月,王洪生指示山西四海經理趙某,將借經建投公司的100萬元現金交給上海浦發銀行太原分行孫某存到浦發銀行李某某賬戶上,同時,山西四海公司財務以還款平了賬。孫某完成存款任務之后,從李某某賬戶將100萬元提現,之后將這100萬元還給了王洪生。
濫用職權造成巨額損失
王洪生在擔當總經理期間,充分發揮了“領導決策”的作用,濫用權力,運用公司資金“助人為樂”。為逃避財務監管,王洪生擅自決定對外借款;或者挪用公款,幫人解決資金問題;或者擅自決定為民營公司貸款提供保證金;或者挪用公款為他人注冊公司、歸還個人借款等。2004年4月,王洪生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將500萬元轉入太原市中創聯公司,將200萬元無息借給天隆倉公司。2004年6月,天隆倉公司通過王洪生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借款2000萬元。至案發時,天隆倉公司還欠該房地產公司1039萬元。經調查,王洪生因借款給其他單位用于經營活動而給經建投公司造成了8002萬元的經濟損失。
出于朋友義氣,王洪生還四處為其他公司擔保。他先后以經建投公司名義,為太原恒昌順公司、山西黃金公司、山西匯鼎公司、太原東方鋁業公司等公司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但是這些被擔保的公司到期沒有能力償還銀行貸款,被起訴到法院,經建投公司作為擔保單位被依法判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至王洪生案發時,已進入執行程序和已被執行的款項共計2.3億元,為此給經建投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案例剖析]
王洪生案暴露出“一把手”缺乏監管、獨攬大權的嚴重問題,這是導致他不斷滋生貪念,不斷滋長牛氣,不斷恣意妄為,以致走上腐敗道路的重要原因。由于王洪生擁有公司的決策權、經營權、管理權過分集中,又缺乏各個方位的有效監督,逐漸在特定環境和背景下養成了獨斷專行的習慣。王洪生對公司資金、項目、業務全面管控,每一個投資項目都由他一人決定,每一筆資金往來都由他一人控制,合作、
投資、借貸、結賬、銷賬,既不開會研究,也不進行公開、通報。關于個人或者公司的重大事項,他也從不向上級領導或者主管部門匯報。在這種狀況下,王洪生必然要走向腐敗。他不僅利用借款或者貸款權力收取賄賂,而且利用投資、開發機會將公款幾經倒手,轉為個人所有。更為嚴重的是,他根本不按規矩,不依法合規去投資合作,而是完全憑個人意愿和個人感情、個人關系出借款項,出于朋友義氣對其他單位提供貸款擔保,導致給公司造成巨額經濟損失。
國企“一把手”的私心貪欲造成個人腐敗,任意、恣意行為又造成公司巨額損失,對個人來講是災難,對單位來講是禍害。為國企“一把手”平安著想,為國企長遠發展、健康成長考慮,必須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和管理。企業領導干部應當接受教訓,自覺把手中權力置人制度的“籠子”里,主動接受監督,強化自律,不謀私利,不徇私情,守住底線,才能平安履職,一生平安。
國投集團紀檢監察室 摘錄